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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坚强与骆燕芽、陈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坚强,骆燕芽,陈文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63号原告:张坚强,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华村6组。被告:骆燕芽,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3组。被告:陈文献,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坚强与被告骆燕芽、陈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坚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因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设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