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泰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杨××。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邮政专递公告费8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 判 长  季龙斌审 判 员  钟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