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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洞商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林××、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林××,叶××,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洞商再字第1-1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林××。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叶××。蔡××因与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洞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13号民事抗诉书,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温立他字第13号决定书,于2009年7月27日决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再审,本院于次日立案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蔡××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某某诉讼权利,现申诉人以其债权已全部得到实现为由,放弃继续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08)洞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虹虹代理审判员  陈斌斌代理审判员  蔡志海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