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成都东日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东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691号原告:成都东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桂路27号。法定代表人:鲁玉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柏清,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业区A块。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东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万宝小天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东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