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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永正与王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正,王依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叶永正,路桥街道卖芝桥西路230号,身份证号码:332622195905310313。委托代理人:陆加勤,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懿,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依斌,江区洪家洪南中路478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正与被告王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永正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叶永正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