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新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贺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新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59号 申请人咸阳新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贺某侵权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34185元,并承担诉讼费87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间拒不执行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英在银行的存款354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