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唐仁兴与杨李、金永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李,唐仁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李,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次坞镇徐坞杨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仁兴,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玉屏村下濮山***号。原审被告金永忠,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路***弄*号***室。上诉人杨李因与被上诉人唐仁兴、原审被告金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