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干志强与乐文斌、张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志强,乐文斌,张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777号原告干志强,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丹桂园3幢302室。委托代理人虞斌,男,43岁,系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分行职员。被告乐文斌,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市新境19幢402室。被告张燕芬,海区城市新境19幢402室。本院受理原告干志强与被告乐文斌、被告张燕芬民间借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顾龙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