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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干志强与乐文斌、张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志强,乐文斌,张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777号原告干志强,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丹桂园3幢302室。委托代理人虞斌,男,43岁,系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分行职员。被告乐文斌,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市新境19幢402室。被告张燕芬,海区城市新境19幢402室。本院受理原告干志强与被告乐文斌、被告张燕芬民间借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顾龙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