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6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与张×、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张×,陈××,刘××,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67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山路××号。代表人:华××。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张×。被告:陈××。被告: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诉被告张×、陈××、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陈××的起诉。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