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鄄法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王文卿、邢学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文卿;邢学福;王法强;孙学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鄄法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卿,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邢学福,男,1944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法强,男,鄄城县水产局干部。被执行人孙学全,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干部,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1997)鄄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法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九年元月12日作出(1998)鄄执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法强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帐号:23×××48)工资存款予以冻结,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法强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工资存款的冻结;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法强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工资存款10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鄄城县财政第二预算资金管理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92×××48)。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法强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帐号:23×××48)工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效革执行员 王全合执行员 马海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占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