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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松俊与朱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俊,朱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79号原告:周松俊,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锦源村杨子里17号。被告:朱华忠,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锦坪村山朱锦康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俊与被告朱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松俊撤回对被告朱华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周松俊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