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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金丽与吴建秋、江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金丽,吴建秋,江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756号原告:华金丽,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警钟巷35号。被告:吴建秋,女,1972年8月7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城北伊甸园1区23-3。委托代理人:毛新华,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正强(又名江振强),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八角楼7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金丽与被告吴建秋、江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以已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华金丽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金丽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