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仕洪与金国萍、金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洪,金国萍,金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04号原告陈仕洪,经商,家住义乌市下埠头。联系电话:1386896****委托代理人王合,居民,家住河南省开封县城关镇县府南街。现住义乌市香山南路1006-2号六楼。联系电话:1592598****被告金国萍,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2组。被告金尔龙,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原告陈仕洪与被告金国萍、金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仕洪的委托代理人王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国萍、金尔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仕洪诉称,2008年6月23日第一被告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6月23日至2008年7月22日,借款月利率为2.5%,逾期还款则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5%计付。第二被告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请要求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2008年6月23日至7月22日按2.5%计付,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要求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国萍、金尔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3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7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5%,逾期还款则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5%计付。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讨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事实清楚,对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国萍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陈仕洪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2008年6月23日至7月22日按2.5%计付,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二、被告金尔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国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金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