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与杨××、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杨××,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587号原告:潘××。被告:杨××。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杨××、陈甲、陈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潘××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俏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