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70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任××。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7月28日以被告徐××已全部支付案款11000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