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俞××、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俞××,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668号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镇××路××号。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沈××。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俞××。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诉被告俞××、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俞××、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9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