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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俞××、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俞××,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668号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镇××路××号。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沈××。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俞××。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诉被告俞××、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俞××、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9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