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有限公司与上××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63号原告:台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家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上××司,住所地:上××××北路,现住上××××309。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原告台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秀云审 判 员 丁 民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二o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林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