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白××与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28号原告:白××。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货运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0元,由白××负担。审判员  钱成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