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葛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