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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葛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