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147号原告:陆××。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陆××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