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民三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三初字第1343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常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