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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范海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37号原告:范海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海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9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