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邱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