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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邱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