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小琴与金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小琴,金鹏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2号原告傅小琴,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路2弄1号。被告金鹏驰,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山脚下。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小琴诉被告金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旭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