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小琴与金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小琴,金鹏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2号原告傅小琴,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路2弄1号。被告金鹏驰,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山脚下。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小琴诉被告金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旭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