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林针与江芬儿、余晓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针,江芬儿,余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841号原告周林针,经商,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1号。被告江芬儿,君街道广场路38号,现住桐庐县洋塘新村**幢***室。被告余晓兵。本院受理原告周林针与被告江芬儿、被告余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余晓兵、江芬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桐庐县,依法应移送桐庐县人民法院。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作出过约定,而被告的住所地在桐庐县,依法亦应移送管辖。综上,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现未举证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浦江县,故两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管辖。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两被告余晓兵、江芬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文伟审 判 员 刘爱苹审 判 员 郑元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