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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6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与刘××、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刘××,周××,张×,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67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山路××号。代表人:华××。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刘××。被告:周××。被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诉被告刘××、周××、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张某某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张×的起诉。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