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61-1号原告:张××。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44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茆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