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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61-1号原告:张××。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44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茆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