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63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十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七里铺十一组)。负责人何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七里铺十一组应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30000元,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七里铺十一组(或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3091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