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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2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与夏××、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夏××,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44-1号原告:潘××。被告:夏××。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夏××、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