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2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与夏××、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夏××,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44-1号原告:潘××。被告:夏××。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夏××、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