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柘陈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某甲与谢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甲,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柘陈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吉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谢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吉某甲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某甲于2009年7月28日以双方己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吉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胡 鹏人民陪审员  李秀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