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小琴与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小琴,朱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32号原告傅小琴,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路2弄1号。委托代理人朱淑才,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小亮,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斌,经商,北苑街道建设二新村37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小琴诉被告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小琴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