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与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23号原告: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河路139号国亚写字楼8楼。法定代表人:叶海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城西。法定代表人:任公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