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红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涛,村民。2003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9月19日减刑释放。2009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3日晚,被告人张红涛从“小军”处购买冰毒40克,到本市草场坡骊马豪城李勇所开的304房间,和李勇等人一起吸食。次日被告人张红涛又和李勇等人一起吸食了一次,吸完后李勇等人离开。被告人张红涛和其朋友姚辉在304室,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红涛身上及房间查获白色泛黄结晶体两塑料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毛重34克,净重3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笔录、物证检验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被告人张红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涛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没有合法根据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红涛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红涛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张红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红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楠打印:张璐校对:王楠送达:2009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