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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瑞安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叶玉林、黄阿七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爱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玉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阿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存礼。上诉人瑞安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玉林、黄阿七、吴存礼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瑞安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瑞安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瑞安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上诉人瑞安市永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方飞潮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微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