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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秀扬与董卫平、董芳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扬,董卫平,董芳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胡秀扬,(身份证号码:×××0019)。被执行人董卫平,(身份证号码:×××2378)。被执行人董芳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泰民二初字第169-2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查封了产权人为赖敏红、董卫平共有的座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二进(新门牌号罗阳镇泰庆北二路5-7号501室)房产(混合结构;所有权证号:01а004223;共有权证号:01a002697;建筑面积:205.16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董卫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胡秀扬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0元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3123355元;2、负担本案诉讼费29362元、邮政专递费460元,执行费29822元。但被执行人董卫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卫平与其妻赖敏红共有的座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二进(新门牌号罗阳镇泰庆北二路5-7号501室)的房产(混合结构;所有权证号:01а004223;共有权证号:01a002697;建筑面积:205.1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