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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舟龙与陈建超、詹燕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舟龙,陈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06号原告:蔡舟龙,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经商,住诸暨市艮塔路**弄*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超,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浣东街道陈外村1—**号。被告:詹燕芳,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教师,住诸暨市江藻镇江藻中学宿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引泰,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舟龙与被告陈建超、詹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陈建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为本案借款涉及原告蔡舟龙在赌场放资,公安机关已经受理陈建超投案自首一案,并已开展调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