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燕君与毛松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君,毛松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464号原告王燕君,海区临城街道万三严家49号,身份证号33090119660131192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舟波,舟山市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松跃,嵊泗县菜园镇滨海路461号,身份证号33092219631224051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友祥,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君诉被告毛松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君与被告毛松跃已自行和解,原告为此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