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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金黎明与蒋仁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仁员,金黎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仁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逸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黎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一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飞。上诉人蒋仁员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蒋仁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仁员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仁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元,依法减半收取1280.5元,由上诉人蒋仁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