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金黎明与蒋仁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仁员,金黎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仁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逸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黎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一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飞。上诉人蒋仁员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蒋仁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仁员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仁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元,依法减半收取1280.5元,由上诉人蒋仁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