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608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应××、郭××。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120元,合计7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海霞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