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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608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应××、郭××。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120元,合计7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海霞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