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加凌强力螺与玉环加凌强力螺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加凌强力螺,玉环加凌强力螺栓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新桥村市莲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詹惠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浩锋,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铁路三村61栋10号。被告玉环加凌强力螺栓厂,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后塘垟村。法定代表人陈仕聪,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加凌强力螺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台玉商字第15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玉环加凌强力螺栓厂开户在玉环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账户(账号1110060301201000047411)存款人民币67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