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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阿波罗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晓达货运(香港)有限公司[AgiLogistics、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阿波罗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晓达货运(香港)有限公司[agilogistics,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09号原告:浙江阿波罗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茆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斌、黄荔宏,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晓达货运(香港)有限公司[agilogistics(hongkong)limited]。住所地:11/f,watsoncentre,16-22kungyiproad,kwaichung,n.t,hk。被告: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25层b1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柏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14-3)室。负责人:陈景超,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杰、陆黛霞,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阿波罗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晓达货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阿波罗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以已与被告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晓达货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阿波罗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晓达货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阿波罗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晓达货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凯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朱志庆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