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云翔海运有限公司与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云翔海运有限公司,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07号原告:浙江云翔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财富商务楼1002室。法定代表人:张品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云翔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云翔海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松原吉安生化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