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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永嘉县××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嘉县××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78号原告:张××。被告:永嘉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瓯北镇××村××号。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永嘉县××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长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