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正德与徐忠云、龚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德,徐忠云,龚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582号原告金正德,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杜元村7组。委托代理人李志钢,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云,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金华市金东区雅塘镇下金山村。被告龚雪玲,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2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德诉被告徐忠云、龚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正德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