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王静,女。委托代理人陈世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源,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1幢9楼1号。负责人雍军。本院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