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582��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金梁与缪兰娟、赵振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金梁,缪兰娟,赵振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82号原告龚金梁,经商,乌市北苑街道沈村村1区7幢1号。委托代理人施政。被告缪兰娟,1972年11月18日,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5街51号。被告赵振宙,1971年3月6日,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5街51号。原告龚金梁为与被告缪兰娟、赵振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金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缪兰娟、赵振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金梁诉称,2008年3月9日,被告缪兰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双方对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未作书面约定。2008年11月15日,被告缪兰娟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万元正,由被告缪兰娟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按3分利率计算,双方对还款时间未作书面约定。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上述债务中10万元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要求被告缪兰娟归还借款人民币62万元及利息(其中52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3%从2008��11月15日起计付至止实际履行之日;10万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赵振宙对其中1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缪兰娟、赵振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缪兰娟、赵振宙原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5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3日登记离婚。2008年3月9日,被告缪兰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双方对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未作书面约定。2008年11月15日,被告缪兰娟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万元正,由被告缪兰娟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按3分利率计算,对还款时间未作书面约定。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缪兰娟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条两份、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缪兰娟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2万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缪兰娟在原告催讨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但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9日的借款10万元系被告缪兰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两被告共同债务,被告赵振宙也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兰娟归还原告龚金梁借款人民币62万元及利息(其中52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08年11月1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10万元的利息从2009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赵振宙对被告缪兰娟于2008年3月9日的借款10万元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龚金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2元,由被告缪兰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