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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九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兴顺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兴顺货运有限公司,西安九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沈家桥村9组。法定代表人黄渝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本欢,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九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西路29号付1号南。法定代表人胡纪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喻胜修,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亚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兴顺货运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57元,上诉人四川兴顺货运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