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负责人蔡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392号民事调解书,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于2009年7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宋丽鑫征地补偿款27000元,案件受理费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次执行费3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在银行的存款278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连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