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开商初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六军与吴小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六军,吴小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第528号原告:吴六军,4198207310012,汉族,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青联村青山底183号。被告:吴小军,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青联村***号。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受理原告吴六军诉被告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六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