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六军与吴小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六军,吴小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第528号原告:吴六军,4198207310012,汉族,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青联村青山底183号。被告:吴小军,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青联村***号。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受理原告吴六军诉被告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六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