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浩铭与张永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铭,张永强,王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633号原告:吴浩铭,经商,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21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强,经商,住天台县白鹤镇中泽村2组42号。第三人:王强,经商,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2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浩铭与被告张永强、第三人王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浩铭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浩铭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吴浩铭负担。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宇 微信公众号“”